有一天,一家自称是安宏讯RED-B80150 超大幅面彩色扫描仪销售商的人找到我,向我介绍了这款大幅面扫描仪,称这款扫描仪的市场目标将是艺术品复制,比如油画和国画的扫描。并建议我去安宏讯的研发基地和开发者谈谈。因此而认识了安宏讯公司的冯先生。
从技术的角度,我当然关心一款与这个行业相关的扫描仪。我也带了一些材料对这款扫描仪做了测试。结论是它只适合做低端的油画复制。比较好的是用来做工程图档案的电子化。无论是分辨率还是层次、色彩还原都离艺术品复制相差甚远。因此也就没太关心它。
但安宏讯这边却常拿一些油画或国画的数据让我们印出做扫描仪的样品,另外也介绍一些画家拿用他们扫描仪扫描的画作来我们这里印。渐渐彼此熟悉起来。
一天,冯先生建议用我们公司开发的eH2009和他们的扫描仪一起投档案馆的标。考虑到多一个曝光机会并非坏事,因此就同意了。向安宏讯提供了我们软件的技术参数,和所配套的惠普打印机参数。(投标文件见附件一)。
4月份,在写好标书一段时间后,冯先生忽然找到我,希望我在一周内给他们的扫描仪做一个软件,目的是将扫描仪原始数据进行扩充,使它输出的文件能达到300dpi的标称值,并用TIFF格式输出。
我对此要求有点奇怪,问扫描仪难道不是300dpi的吗?这时我才知道了扫描仪的实际物理参数。它的传感器的有效像素数总共只有4048个,而扫描宽度是720mm,合计真正的物理分辨率只有142.8dpi。而纵方向的采样总行数是8100行,对应被扫描物体是1450mm,合计物理分辨率只有141.9dpi。离标称的300dpi相差甚远。扫描仪软件只能输出4048x7200像素的BMP格式文件,而我们拿到的数据都是在扫描后,安宏讯的操作人员用Photoshop扩大后的数据。而安宏讯希望扫描软件输出的文件是300DPI的TIFF格式文件。由于他们缺乏这方面的技术经验,且看到我们软件在处理他们的图像时效果超过了Photoshop。因此希望我们能提供图像锐化和增扩程序,使他们的扫描仪软件能直接输出符合招标要求的图像文件。
通过用eh2009软件的模拟处理,安宏讯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要求按此算法做成独立程序供他们嵌入扫描软件中使用。几次协商后确定了软件以函数库方式(动态链接库)提供,因涉及怡泓网软件公司的技术秘密,我们不提供源程序。开发周期为10天,开发及授权使用费用为2万元。当时觉得对方要得急,就没有考虑先签合同,并收取预付款的问题。认为已是熟人,对方又标榜自己是航天系统的人,就在10天之内把软件及调试环境都做好,交给了安宏讯公司。(附件二,安宏讯发来双方商定函数调用方式的电子邮件;附件三安宏讯发来待扩大的原始数据,附件四,安宏讯操作员用Photoshop锐化和扩大的数据文件)。最后证明我们此举铸成大错。
安宏讯的扫描软件只能运行在32位WIN XP操作系统下,可使用的内存空间有限。为了给主程序留更多空间,我们在程序中使用了分段处理技术,尽管最后输出的文件大小达400多M,且要做多遍锐化和采样扩充。但程序只占用了200M堆栈空间。动态链接库中使用了SSE2多媒体指令,程序可选1-3线程并行运算,两者组合,一次最多可以做6个像素的锐化。加快了图像处理速度。程序原来采用了怡泓网研制的两遍锐化和图像增扩技术。后根据文字档案的清晰度要求,又提供了3遍锐化的版本。程序虽不大,但集中了代表我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多项技术,而随着事态的发展,这些技术存在被社会甚至竞争对手无偿滥用的危险。
程序完成了,陆续排除了其中的一些错误,并按新的要求提供了另外的版本。但付款的事总是一推再推。在我们的一再催促下,终于在6月24日发来一份他们拟的开发合同。其中乙方是怡泓网软件公司,甲方是安宏讯公司。要点有:
一、开发软件描述
1.本软件是乙方为甲方的 扫描仪 开发的软件。该软件新增的主要功能为 (1)按照设定的DPI输出数字图像 (2)图像锐化及扩大 。
二、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1. 知识产权
甲方拥有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
2. 使用权
甲方对软件具有使用权。
3.双方共同保存扫描仪软件)程序。
4.乙方不得已有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扫描仪软件)
5.在扫描仪软件)上不出现乙方任何信息。
6.在扫描仪软件)中不得绑定相机的任何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危害电脑及网络安全的程序。
7.在乙方开发的软件中,不含有时间锁死功能,不得含有远程调用功能及控制功能,不得含有恶意代码程序。
8. 在乙方开发的软件中,如果含有非法功能,对甲方,甲方用户,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造成伤害,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违约与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系列之一者。向甲方赔偿金额二十万元
1.乙方不得已有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扫描仪软件)
2.在扫描仪软件)上不出现乙方任何信息。
3.在扫描仪软件)中不得绑定相机的任何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危害电脑及网络安全的程序。
4.在乙方开发的软件中,不含有时间锁死功能,不得含有远程调用功能及控制功能,不得含有恶意代码程序。
5. 在乙方开发的软件中,如果含有非法功能,对甲方,甲方用户,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造成伤害,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注意其中二和四中都一再强调软件中不得含有时间锁等功能,而这些功能往往是软件开发企业为了防止购买方不付款而采用的自我保护措施。对二和四,我们的修改是
二、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1. 知识产权
乙方拥有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
2. 使用权
甲方对软件具有使用权。
3.双方共同保存扫描仪软件程序,乙方保留源代码1年以上以备维护软件。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此扫描仪软件的接口信息(因动态链接库在甲方商品销售时不可避免程序泄露),以及授权他人使用此软件程序。
5.在扫描仪软件上不出现乙方任何信息。
6.在扫描仪软件中不得绑定相机的任何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危害电脑及网络安全的程序。
7.在乙方开发的软件中,不含有时间锁死功能,不得含有远程调用功能及控制功能,不得含有恶意代码程序。
8. 在乙方开发的软件中,如果含有非法功能,对甲方,甲方用户,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造成伤害,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这里面很清楚地强调知识产权属于开发方。这是软件销售与开发的惯例。更何况其中用到的技术广泛用于怡泓网软件公司的所有产品中,怎么可能轻易让度给安宏讯。
在违约赔偿条款中,我们接受安宏讯原合同中的要求,并增加了对等条款。这些条款也是国际软件销售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惯例。
甲方违反系列之一者。向乙方赔偿金额二十万元
1.甲方用反编译等手段破解软件算法,并用于其它软件中。软件所涉及的程序代码及算法的知识产权为乙方所有。
2.未经乙方授权,此软件不得用于甲方开发的扫描仪之外的软件。
收到这份合同后,安宏讯来电话对我们所加条款表示很不屑,声称,如果我们用在航天项目上,你查得着吗。听到这话我很不愉快,但为了把钱要回来,并没有反驳他(附件五,安宏讯发来的合同原件;附件六,我们修改后的合同)。
谁知安宏讯收到我们的修改合同后,认为软件可以安全使用了,就再也不提付款的问题。如此又过了一个多月,我忽然接到冯先生打来的一个电话,说现在用户那儿,因用户对清晰度不满意,希望将扫描放大率缩小一点,由原来的720mm缩到500mm左右。但在改变比例后,我们的缩放软件出了问题。在回到北京后,冯先生又拿来一张光盘,上面有出错的图像例子。要求我们修改程序。尽管这个要求已超出我们原来约定的技术规格,但我表示可以改,前提是把软件的款付了。而且放大率缩小后,无需3遍锐化,原来两遍锐化的程序就可以用,不会出错。从此之后,安宏讯就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了,打电话永远是占线(其实是对我设了拒接),换别的号码打,一听是我的声音就挂断。
这就是我们“合作”的全过程。我不知道,这样的企业现在还会有人敢和他打交道,买他们的产品吗?也许有不怕死的,反正我是怕了。不过我们是不会放弃维权的。我们已向安宏讯发了律师函,要求他们未经授权(没有签定合同及付授权费用)不得使用我们开发的软件,并将向所有非法使用我们软件的安宏讯用户追索侵仅赔偿。这就是诈骗的要赔偿,买赃的也要负法律责任。